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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国务院随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新法新政确定了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总体方向,构建了新的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体系。我省是全国唯一的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将民办教育改革列为社会领域改革重点之一。经过前期试点,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根据新法新政的新要求,我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举措
 
   《实施意见》共分4部分2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强化思想引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二是拓宽社会力量办学空间。要求各地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放宽民办学校办学准入条件。三是健全民办学校分类退出机制。对各类民办学校退出办学时的资产处置、补偿或奖励标准等作出规定。四是加大对民办教育扶持力度。要求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创造公平竞争的办学环境。五是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重点关注教师养老保障问题,对为教师办理事业社保的民办学校,地方政府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探索公办与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加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到民办中小学校任职任教管理。六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措施。七是明确土地供应和基本建设政策。八是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行更加开放的分类定价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同时强调民办中小学校应自觉维护地区招生秩序,严禁提前招生、掐尖式招生、违反规定变相考试选拔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九是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创新教育融资机制,为民办学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十是大力培育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和错位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十一是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是规范法人治理。围绕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民办学校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组织机构,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二是规范资产管理和财务运行。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内控制度。三是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改进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责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二是统筹规划民办教育发展。三是进一步改进政府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功能。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民办学校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积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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