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连续16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结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等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制定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调整时间、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备案等做了具体规定。
1.具体标准。分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类。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2.调整时间。新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3.各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公布。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4.备案。各市选择确定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后,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