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制定《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我国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2017年4月27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明确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依法有效汇集、整合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立统一平台,实现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及其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对于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又没有明确的规范,协调难度很大;也因为各方面缺乏统一认识,有些部门对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重视不够,出于保护既得利益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提供所掌握的地理信息数据。同时,还存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与个人隐私和涉密数据保护必须妥当处理等敏感问题。这些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工作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加强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立法。因此,为促进我省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共享行为,有必要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办法》系省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中的政府规章项目。《办法》送审稿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在审查修改过程中书面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征求意见,并通过本办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在新干县进行了调研,并赴湖北省、湖南省进行学习考察,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根据调研、论证、协调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制办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并于2017年12月21日第9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的原则:一是依据上位法,从立法层面确定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制度。2017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确立了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集了大量的地理信息,有的还开发建设了专业地理信息系统。由于部门和单位未有统一的汇集共享机制,这些地理信息系统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相互共享利用。因此,根据政务信息化和大数据的发展要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办法》对我省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作出了制度性安排,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大数据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破解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因地理信息数据重复采集、重复建设,财政资金浪费严重;因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同的数据格式、空间基准,生产的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相互隔离的“数据鸿沟”,不便有效整合;因缺乏统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各部门、各单位生产的地理信息无法跨部门跨平台共享,另一方面公众获取地理信息的渠道不畅,限制了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针对上述问题,《办法》作出了相关具体规定。
《办法》共分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二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是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汇集方式。四是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共享服务内容、共享服务安全。五是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工作监督检查、数据安全监管。六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地理信息数据汇集
地理信息数据汇集是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基础,需要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为此,《办法》规定:一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地理信息数据汇集共享目录,于每年三月底前,依托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向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汇集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二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三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通过江西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获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汇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四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地理信息数据的集成工作,将集成后的地理信息数据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将其目录及时更新至江西省政务信息共享网站。
四、关于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
明确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方式和流程,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服务。为此,《办法》规定:一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可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目录、用户权限、获取途径等事项,提供浏览、查询、链接、下载等服务。二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无偿提供公益性地理信息服务。三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外网,以联机方式实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政务内网,依据用户权限,针对用户提出的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共享需求,按规定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服务。
五、关于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
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在地理信息数据的汇集和共享使用中,必须确保安全。为此,《办法》从制度设计、技术保障、风险评估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负的地理信息数据安全保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