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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许多规定适用于区域性股权市场,如:《证券法》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取的方式;《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方式、交易频率和权益持有人数量等作了规定,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对区域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审慎批设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32号令)对区域股权市场证券发行与转让、账户管理、登记结算和市场自律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本监管细则内容严格遵守相关上位法和政策规定,同时参照《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4号令)、《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30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105号令)等相关规定,并参考福建省、江西省、天津市等省市已出台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2.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省政府金融办于2013年10月印发《关于对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相关事项的通知》(皖金〔2013〕58号),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了规范要求。五年来,我省区域股权市场健康发展,实践表明,我省对区域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管是有效和妥当的,这也是近年来区域股权市场整体运作规范、未出现重大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监管细则部分沿续了皖金〔2013〕58号文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 
 
   3.明确监管底线,突出市场自律。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环节,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其发展与管理诸方面尚在探索之中,没有成熟稳定的模式。因此,监管细则着重划出为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的基本行为底线。在这些底线要求之外,突出市场自律,由市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在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的功能作用。 
 
   (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原则性要求等。、

   第二章: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主要包括运营机构设立、变更和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经营管理。主要包括运营机构的职责、证券发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合格投资者标准和穿透核查制度,证券发行转让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

   第四章: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主要包括建立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机构的监管要求等。

   第五章: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对中介机构提出原则性要求,规范运营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明确其防范利益冲突、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的义务等。

   第六章:市场自律。主要包括运营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机构的信息报送要求,对运营机构的自律管理能力、投资者保护、风险防控等提出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内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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