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也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和十九大要求,国务院于2017年11月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对中央和地方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作了部署安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我省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按照“遵循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分步组织实施、先省级后市县”的总体思路,严格遵循国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共八个部分。
第一、二部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部分: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划转范围为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
研究。承接主体为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第四部分:划转程序。明确建议方案提出、审核确认、划出划入、上市公司划转、账务调整及划转报告等具体程序。
第五部分: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提出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资本管理和收益管理。
第六部分:划转步骤。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适时先行试点,之后再推开实施。
第七部分:配套措施。规定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省级财政部门适时收缴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部分:组织实施。要求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省有关部门及市、县政府落实工作职责,有序推进方案实施。
三、政策亮点
《方案》重点破解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破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通过划转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二是破解企业国有股权重复划转问题,明确划转主要针对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三是破解层层设立承接主体的问题,明确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我省承接主体,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避免了市、县层层设立承接主体重复、低效的问题。四是破解市县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我省划转的国有股权收益将与社保基金省级统筹要求结合,将促进社保基金全省“一盘棋”,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市县积极性。《方案》明确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有序实施,着力推进我省划转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