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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 若干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汇聚优质创新资源、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必然要求和现实路径。为此,2017年11月30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切实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努力在扶持和引进大院大所及其分支机构、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一批重要成果,不断培育发展新动能。会议明确要求制定政策、计划,建立平台、机制,发挥市县主体及现有大院大所渠道作用,加速推进与大院大所合作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从去年底开始,省科技厅在借鉴外省(市)经验,了解合肥、芜湖等市现有做法及全面梳理我省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经多轮征求意见,研究制定了《支持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高校合作的若干政策》,并经省政府2018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 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下好创新“先手棋”,支持“四个一”创新主平台建设,加强与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转化合作,进一步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创新要素资源,为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科技支撑。 
 
   (二) 建设目标。“两步走”,即到2020年,在合肥、芜湖、蚌埠各县(区)形成与大院大所合作全覆盖。到2025年,建成机制合理、运行高效、成效显著的全省与大院大所合作工作体系。各类创新主体高效协同互动,省外技术成果向安徽转移、人才向安徽集聚的格局基本形成。 
 
   (三) 政策内容。大致分为五个方面共十条。 
 
   1.支持鼓励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研发活动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政策规定对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统称“研发机构”),省在研发机构落户市支持的基础上,根据对我省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亿元。 
 
   政策鼓励大院大所依托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明确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1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高可达400万元。 
 
   政策支持大院大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明确省及所在市政府在土地供给、财税优惠、绩效奖补等方面优先支持大院大所在我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大院大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依据绩效情况,省按照落户市资金支持额度的10%给予50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支持大院大所科技人才团队申报我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计划,对入选团队,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300万—1000万元支持。。 
 
   政策鼓励支持大院大所开展交流合作活动,对大院大所在我省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科技成果交易转化等活动,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 
 
   2.支持大院大所在皖设立的研发机构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政策明确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规定对大院大所申报我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省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设备购置、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等方面进行补助。 
 
   3.支持大院大所在皖设立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 
 
   政策规定,对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确需使用编制的,可由省里调剂部分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持卡人可享受无需社保证明购买住房、申请出入境证件、申报省人才项目、本人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并可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色通道、子女入学、申请支撑评审绿色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 
 
   4.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促成我省与大院大所合作。 
 
   政策规定对促成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省设立研发 
 
   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支持的基础上,按市支持资金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5.支持各市县加强与大院大所合作。 
 
   政策明确对保有、引进大院大所的市、县(市、区), 
 
   省在支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创新型乡镇创建,开发区升级,省级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科技计划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为充分发挥省内大院大所的作用,政策还明确规定,省内现有大院大所与各市、县(市、区)对接合作,其新设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境外、省外大院大所同等政策待遇。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政策加大了对皖北三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的支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推进与大院大所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二是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形成上下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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