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的出背景
今年4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为深入贯彻国家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省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我省
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经省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意见》系统总结了近年来我省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益经验,并注重把握3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方向,注重把握上级文件的重要原则性要求和规定,充分体现和服从国家顶层设计的精神。二是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针对性的改革举措,如增加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则、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等。三是落实改革责任,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推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工作,并定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抓好跟踪问效。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目标
2017年年底前,全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监事队伍;从严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民主监督和管理明显改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使国有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省省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3个部分,共14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深化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坚持分类治理,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部分:规范法人治理主体权责。一是理顺出资人职责。国有独资公司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依法依规和依据公司章程行权履责。积极探索将部分出资人权利,授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的直接监管企业行使。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落实董事会职权,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健全董事会机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拓展外部董事来源渠道,加强董事队伍建设。三是充分发挥经理层作用。明确经理层权责,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四是加强监事会监督。对出资人机构所出资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五是发挥各类监督作用。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专项监督,进一步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董事、监事、经理层以及党组织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七是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和董事会选聘经营层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
第三部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分层有序实施、精心规范运作、建立跟踪问效制度等四个方面。同时,明确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及我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四、《实施意见》政策亮点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
(一)提出坚持分类治理原则。考虑我省国有企业情况各有不同,根据国有企业功能分类、
行业类别、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差异,把握重点,实施分类治理。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适合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积极探索出资人机构放权授权工作。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文件和工作实际,“一企一策”逐步推进放权授权,探索将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部分出资人权利授予企业行使。
(三)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予总经理处理。
(四)确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企业的条件。考虑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基础,将在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的国有商业类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先行试点。
(五)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合力。为切实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