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推进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就《意见》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是落实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对民办教育收费管理进行了调整,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依据这条规定,民办教育应当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同性质,其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都对深化教育收费管理改革提出了具体任务,明确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是全面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明确要求:“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部分学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另一方面,我省民办教育现行收费管理政策为2005年制定,随着10多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迫切需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收费政策,积极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是吸纳借鉴民办教育收费改革成果的需要。2014年以来,部分省市已陆续开始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改革,湖北、北京、上海、江西、湖南、陕西、新疆、内蒙古、贵州、云南、广东、山东、辽宁、福建等14个省市先后对部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了改革,选择部分民办中小学、中职、高校等予以试点放开,实行自主定价,有力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他们的先行先试为我们提供了实践样本,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为我们吸纳和借鉴。
二、《意见》的具体改革内容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依据民办学校办学性质不同,其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不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除此以外,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实行分类分级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三)鼓励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市场化改革。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学校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政府同意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市场化改革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择机试点。
(四)科学合理制定民办教育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确定。民办学校制定实施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收费标准时,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并保持周期性平稳有序。
(五)强化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应当实行“六统一”管理制度,即:统一收费项目、收费报告、合同示范、收费公示、退费管理和惠校助困。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