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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出台目的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此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淮安市出台了该《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内容及具体操作四个方面,部署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指导思想方面,提出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具有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补偿功能。通过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工作目标方面,提出要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结合,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引入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实现企业主动提升抵御风险能力。
 
   实施内容方面,《意见》明确规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船舶修造(拆解)、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投保企业的保险保障进行了具体明确。规定投保企业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含雇主责任和公众责任两部分 ),其中雇主责任部分每人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公众责任部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200万元。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事故死亡人员和伤残人员的经济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合理必要的紧急抢险救援费用等。
 
   在操作层面,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选择第三方组织招投标。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较强的承保与赔偿能力、健全的服务网络、良好的市场信誉、科学合理的理赔程序和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或由相关保险机构组成的共保体,签订共保协议,实行共保经营,由首席承保人实施具体承保与理赔,参与企业安全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其他共保人按照共保协议履行共保责任。
 
   三、《意见》亮点
 
   相对于2012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淮政办发〔2012〕43号),《意见》呈现了三大亮点:
 
   保险操作”流程更加规范明确。《意见》在原有的保险操作流程上增设了“选择第三方组织招投标”的流程,由第三方组织招投标不仅体现了政府的“简政放权”,更让保险的招投标过程更加透明公正。
 
   认真监督检查”职能更加具体有效。《意见》增加了保险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管职能,依法打击承保机构不执行条款费率、拖赔惜赔等违法行为,确保承保机构的规范经营。原先的“认真监督检查”工作侧重于强调监督相关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而忽略了一些企业不愿购买保险是因为理赔存在难题。《意见》增加对承保机构的监督,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难题,使得企业能够更加主动参保。
 
   强化保险服务”范围更加广泛实用。《意见》在原先的保险服务范围之外,又强调了承保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切实做好查勘、定损、理赔等善后服务工作,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使保险服务不仅停留在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阶段,而且拓展到承保机构应当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实现投保企业与承保机构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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