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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意见》解读

   一、《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5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聚焦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就业增收,促进残疾人生活质量明显改善。2016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明确提出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残疾人与当地人民同步实现小康。
 
   当前,宿迁市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宿迁市11.94万持证残疾人中,还有3.2万残疾人尚未脱贫,城乡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还很大。市残联在深入基层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1日正式印发。《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宿迁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家庭“因残致贫”难题。
 
   二、《意见》的目标计划
 
   十三五”期间,全市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第一步,至2017年底,市区和3个县各建成1个重度精神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全市建成70家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第二步,至2018年底,全市符合托养条件的精神类残疾人都得到托养服务,所有乡镇(街道)建成“残疾人之家”,并向村居(社区)拓展延伸。第三步,至2020年底,实现照护服务全覆盖,所有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都能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
 
   三、《意见》的主要措施
 
   (一)扎实做好残疾人照护服务。
 
   1、加大残疾人托养力度。依托市、县(区)精神(脑科)医院建设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类残疾人,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各县(区)公办托养机构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
 
   2、开展残疾人日间照料。年龄在16至60周岁,属于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的三、四级轻度残疾和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多重残疾,进入“残疾人之家”享受辅助性就业、职业康复、文化教育、就业培训等服务。
 
   3、购买残疾人商业保险。对于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各服务机构统一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含人身意外伤害险),标准不低于50元/人/年。
 
   (二)促进残疾人家庭就业增收。
 
   1、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动力。重度残疾人因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长期进行生活照护,这是造成因残致贫问题的主要原因。通过托养服务和日间照料,从残疾人家庭需求出发,释放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
 
   2、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之家”中设立辅助性就业项目,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辅助性就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自身劳动赚取相应的收入。
 
   (三)不断强化残疾人服务载体。
 
   1、明确“残疾人之家”责任主体。“残疾人之家”是照护体系的重要载体。“残疾人之家”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做好“残疾人之家”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领办,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2、明确“残疾人之家”扶持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闲置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场地,新建或改建“残疾人之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之家”,并在场所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其一定扶持。按照建设标准,对新建的考核合格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之家”和寄宿制托养机构,市、县(区)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托养机构和“残疾人之家”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进行星级挂牌并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相关情况问答
 
   (一)享受残疾人照护体系各项服务的对象需要什么条件?
 
   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服务对象是全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精神类托养对象是精神类一、二级残疾且经机构评估能够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其他类托养对象是智力、肢体类一、二级残疾且经机构评估能够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
 
   日间照料对象是年龄在16至60周岁,属于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的三、四级残疾和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商业保险对象是以上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的所有残疾人。
 
   (二)“残疾人之家”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哪些服务?
 
   1.日间照料。营造安全舒适的环境,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并提供午餐休息,切实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动力。
 
   2.辅助性就业。“残疾人之家”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并按月为参加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发放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报酬。
 
   3.康复服务。利用各类康复资源,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4.文体活动。经常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并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用品,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
 
   5.学习培训。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让残疾人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就业扶贫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有条件的可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条件。
 
   6.维权和志愿者服务。“残疾人之家”与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志愿者组织加强合作,经常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并有常态化的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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