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医疗救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在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保障其基本医疗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是明显的。但同时,我们也认识到,与群众的期待相比,我们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救助对象范围还不够广泛、救助水平还不能满足实际医疗需求,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规范管理、提高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国务院去年出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对这项工作作出明确部署,并对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为此,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全省实际,在充分调查
研究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先后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讨论,12月9日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2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在省级层面系统明确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我省的社会救助体系。去年底,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确定了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其中,医疗救助是群众需求迫切,任务较为繁重的一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系统提出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措施,填补了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项”和制度“短板”,有助于进一步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二是有利于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困难群众对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仍较弱,极易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迫切需要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实施意见》根据全省深化医改的整体思路,着眼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配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制度合力,筑牢医疗保障的底线。
三是有利于践行我省“救急难”的重要使命。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群众面临的急难情形,多数是因重特大疾病引起的。《实施意见》有利于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实实在在地化解群众急难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工作保障等5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2种对象类型”,规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二是“2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三是“3类结算方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资金结算方式;四是“5项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四、《实施意见》的亮点
《实施意见》在解决医疗救助的难点重点问题上有了诸多突破,体现了江苏特色。
一是拓展了救助对象。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重点救助对象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2类,我省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展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等7类。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我省《实施意见》则将此类对象纳入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不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当地医疗救助政策管理。强调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二是提高了救助标准。救助标准做到突出重点,梯度施助。对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得到医疗保险补偿提供有力支持;对门诊和住院费用统筹救助,分别设定封顶线,既防止困难群众小病不治拖大病,又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提高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达到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50%以上。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问题,综合考虑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因素,规定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医疗费用过高的对象,救助项目更宽,补助范围更广;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
三是突出了“救急难”。医疗救助是“救急难”的重要承接制度,《实施意见》在补短板、托底线,解决好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问题上提出明确要求。比如:住院治疗期间救助对象身份发生变化,当次住院始终享受救助待遇;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同样给予医疗救助,对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不降低救助标准;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允许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预付资金,对救助对象及时救治;健全医疗救助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结算机制,确保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无缝对接,实现“随来随治,随走随结”;对医疗救助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由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
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