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2017年要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实质性进展。在降成本方面,要求在减税、降费、降低要素成本上加大工作力度。省委省政府也把企业减负担降成本工作列为全省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各部门下决心再拿出可落地的具体举措,抓紧制订印发我省第三批降成本政策,再大幅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3月3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要求省政府抓紧
研究出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政府
研究制定了《意见》。《意见》立足现实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着眼未来发展,明确具体政策措施。
二、制定要求
《意见》的制定主要体现两方面要求。一是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第十五次会议精神,要充分体现企业减负体制机制创新。二是要在巩固去年减负降本政策实施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收费等方面。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
研究制订我省新的企业减负政策,提出“下决心在行政收费和中介收费上再砍一刀,大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让企业有获得感”等明确指示。
三、主要内容
《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35条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征收标准上限等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中央设立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继续推进营改增,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档次和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由50%提高至75%。将2016年底到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允许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从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限收费标准执行。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930亿千瓦时,企业用电价格下降3.0分钱/千瓦时。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在浙江电网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工会经费缓减20%。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现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两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降低高速公路部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5至15吨(含)的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率按小于5吨货车标准执行。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和规范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等一批省级涉企收费项目。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土地测绘、
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减少企业多头测绘的费用,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相关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
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消防验收必备资料,消防验收中的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可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省银
行业组织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在浙开展债转股试点,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
(八)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按照“依法注销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规范提升一批、脱钩一批”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严禁
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规范会费收取,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严禁阻扰企业自由退会,规范
行业协会商会有偿服务收费。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邮递送达”办理模式。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多证合一”,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各
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十)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取消一批省及省以下政府设立的各类保证金。降低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占中标合同的比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企业可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