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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在理念和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探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重要文件都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新修订的《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此外,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2016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组第29次会议,听取并研究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做出重要指示。2017年1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2号),要求各地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要求落地实处。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为扎实做好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起草了《安徽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意见,7月21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划定工作流程、划定任务分工、划定工作进度安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强化组织保障等六个部分。 
 
   (一)关于总体要求 
 
   2017年9月底,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国土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全省省域生态安全格局更加完善。 
 
   (二)关于划定工作流程 
 
   包括七个步骤: 
 
   一是开展科学评估。通过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省域国土空间范围内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校验划定范围。将科学评估结果与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进行叠加校验。 
 
   三是确定红线边界。将形成的生态保护红线叠加图,通过边界处理、现状与规划衔接、跨区域协调、上下对接等步骤,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 
 
   四是形成划定方案。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过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联动,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及技术报告),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五是方案技术审核。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报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技术审核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六是方案批准和发布。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审批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七是开展勘界定标。明确红线区块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详细勘定红线边界。选定界桩位置,完成界桩埋设,测定界桩精确空间坐标,建立数据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勘测定界图。 
 
   (三)关于划定任务分工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环保厅和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等相关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配合共同完成。 
 
   (四)关于划定工作进度安排 
 
   省环保厅科学安排工作进度,及时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意见和建议,并开展专家论证,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省委、省政府审议。9月底前,省政府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报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技术审核意见,修改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五)关于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包括八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确立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是实行严格管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四是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全省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 
 
   五是开展网络监测监管。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网络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六是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 
 
   七是建立考核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环保厅、省发改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 
 
   八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实行责任追究。 
 
   (六)关于强化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成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重要事项,协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二是完善政策机制。推动生态保护红线立法,积极探索出台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地方性法规。 
 
   三是促进共同保护。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现状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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