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有关背景
2017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为积极贯彻文件精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我省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等30个部门,结合我省实际,
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五个方面、22条。
第一部分,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包括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等2条。
第二部分,制定财税支持政策。包括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皖投资、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跨国公司在皖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吸引外资向我省转移、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6条。
第三部分,完善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投资环境。包括充分赋予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发展空间、支持省内国家级开发区增强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等4条。
第四部分,便利人才出入境。包括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等2条。
第五部分,优化营商环境。包括促进外资法律规章完善、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等8条。
三、政策亮点
在逐条对应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实施意见》提出了部分创新政策。
1. 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方面。我们参考了北京、上海、江苏、湖北、湖南等省市关于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鼓励跨国公司在皖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一是支持各市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的政策措施,吸引境外500强及大型跨国公司来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明确各市作为招商主体,要积极出台包括资金支持的政策吸引外资功能性机构落户;同时,根据我省实际,除区域总部外,将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纳入鼓励范围。二是整合现有有关政策。整合省相关专项资金,在皖投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今年省政府出台的“制造强省”等相关扶持政策;对总部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并积极推介其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
2.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方面。项目所在市在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保障。各市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完的情况下,对于省内国家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预留指标,并予以优先保障。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将鼓励类外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供应计划,保障用地需求。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利用外资工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土地。
3. 便利人才出入境方面。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全创改”试点省的聚才作用,重点引进“高精尖缺”外国人才,落实“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推进外国人来安徽工作许可属地办理,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安徽工作、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外国人才签证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评价标准,制定我省鼓励性加分标准,将人才签证发放范围扩大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签证办理有效期一致的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放宽申请永久居留条件,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国高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具有博士
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外籍华人在安徽工作,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