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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6月2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背景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号)实施以来,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程度不断提高,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自然风险,收到了渔民群众的广泛欢迎。2015年1月,省政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印发了《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1号),对我省包括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在内的农业保险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2016年,省政府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根据331号省政府令对浙政办发〔2013〕12号文件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完善运行机制,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
(一)关于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二)关于完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扩大渔业互助保险险种,要求扩大渔业补助保险覆盖面,逐步增设相应附加责任,探索开展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和渔民人身意外伤害等互助保险业务等;二是完善渔业互助保险责任和费率厘定,要求进一步优化渔业风险类别划分,科学确定风险系数,合理厘定互助保险费率,并对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条款、费率的拟订修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健全渔业互助保险理赔定损制度,对理赔服务网点、队伍、应急预案、程序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建立大灾风险机制,主要对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使用等作出规定,确保大灾后能够有效赔付损失。
(三)关于保障措施。主要是对市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了明确要求,并就渔业互助保险费补贴、组织体系建设、资金监管及运行监管等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