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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我省人口老龄化进入早、发展快、程度高。到2017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80.08万人,占总人口的21.77%,老龄化程度位据全国省(市)区第6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应对工作,省政府先后于2011年、2014年出台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并取得较好成效,但还存在着养老服务供给和需求不甚匹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服务质量不高等短板。为满足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现每位老年人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生活品质的目标,及时制定出台《意见》显得十分必要。

二、《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

《意见》明确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护相结合,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服务优良、城乡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主要任务是有效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力推进医养护一体化,创新发展管理运营机制,进一步整合各类养老资源。

三、《意见》对养老机构设立许作了新的规定

对社会力量利用闲置资源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依法依规适当简化手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材料简化为消防安全、房屋质量和产权证明等基础项目。目前,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我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材料已统一为《养老机构设立申请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养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业的产权证明(无产权证明的,由乡镇政府出具用途认可证明)、《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网上备案登记表》5项。

四、《意见》对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的新举措

政府现有存量养老机构要转型为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政府一般不再直接投资建设综合性养老机构。改造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完善公建民营激励政策,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进行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均可享受与居民用户同等用水、用电、用气(燃气)价格政策。

五、《意见》对财政支持养老服务政策的变化

《意见》明确了下一步财政支持养老服务的方向: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设立产业基金(养老投资基金)或通过贴息、公建民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绩效,着重保障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对营利性养老机构接纳政府资助的生活困难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失智半失智老人等,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财政对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乡镇(街道)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和加快发展地区养老服务事业,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给予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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