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央确定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环保理念,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个制度的出台实施也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省委把制定出台该方案确定为2018年全省重点改革事项,并专门成立了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实行省政府领导领衔推动。我省出台的这个方案在与中央方案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基础上,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河南实际,在赔偿范围、职责分工、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创新,进一步增加了可操作性,为我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制度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该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完善损害担责制度。该方案秉承严格追责、应赔尽赔的基本理念,全面促进赔偿义务人损害担责机制深入落实。与中央方案相比,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将适用范围的3中情形细化到4种情形,即: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明确纳入适用范围;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除违法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还依据《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拓展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功能损失等费用外,将应急处置费用也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具体内涵。
二是突出强化生态修复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保障方案坚持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该方案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建立了生态环境自行修复和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分类实施机制;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管理,实行生态环境修复后评估制度;规定了继续修复义务,修复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三是具体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省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具体细化了职责分工。明确了跨省域、跨省辖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协商相邻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其他由省辖市政府负责;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本级环保部门或机构负责具体赔偿工作;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指定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牵头部门或机构。
四是设定公正公平程序。设定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基本程序,并具体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启动条件、开展赔偿磋商条件、生态环境修复监督主体、效果评估主体等。同时,完善了磋商时限、磋商参与人、磋商异议处理等具体规则,规定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磋商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提出异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人民检察院派出人员
研究决定等。上述规定在保障工作程序高效推进的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实体权利公正。
根据该方案要求,各省辖市要于2018年9月底前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省直有关部门要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配套文件制定。省辖市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送省环保厅汇总报告省委、省政府。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