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定职责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到环保、住建、交通等十几个政府部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条例》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认真学习、总结、借鉴其他省市及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条例》提炼形成多项易于操作的制度规范,涉及排污许可、总量控制、信息公开、有奖举报、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生态补偿等多个方面。
细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范。
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提出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要发展以热电联产为主的集中供热系统。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等项目建设,加强民用散煤使用管理。
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重污染工业项目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环境脆弱敏感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搬迁、升级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机动车污染治理方面,《条例》从机动车定期检测、路检路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强化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环保责任。《条例》要求政府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备案。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广泛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工作,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提出了停业、停产整治、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的治本措施。对一些经处罚拒不改正的施工扬尘行为实行按日连续处罚。对一些个体行为也制定了罚则。如对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公职人员不作为,未依法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也作出依法给予处分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