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作出了全面部署。
当前,我省经济下行的压力仍然较大,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省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对标先进省市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系统思维,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主攻方向,本着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制定出台《意见》,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效率为导向,旨在打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管道,对于稳定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一是聚焦实体经济融资难。《意见》紧紧围绕实体经济融资难这一问题,针对影响企业融资难的每一个环节,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各个途径,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
二是注重可操作性。《意见》提出的任务和措施尽可能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强化信贷支持、重构融资担保体系、发展直接融资等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要求措施具体,任务明确。
三是突出湖北特色。近年来,我省为有效破解各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统筹整合相关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实施了一系列专项金融工程。《意见》把这些专项金融工程汇总起来,单独做一部分,有针对性的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服务,突出了湖北的特色。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了15条措施,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步发展间接融资。从我省融资结构看,间接融资仍然是企业融资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当前国家政策、省外做法和企业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看,稳步发展和扩大间接融资关键是用好当前国家支持小微企业、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信贷政策,聚焦信贷投放渠道不畅问题,发挥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以及切实发挥好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等。为此,《意见》从上述方面入手,提出了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重构融资担保体系等3条措施。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目前,我省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银
行业仍然一业独大,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这种结构造成企业负债率和融资成本偏高,同时也使得金融风险向银
行业集中。同时,我省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法人治理不完善,股权归属不清晰,也严重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意见》提出了5条措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不同资质的企业到不同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二是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如引导上市公司重组、再融资,鼓励企业债券融资等;三是大力发展各类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等;四是发挥保险保障和资金通融功能,做大做强地方法人保险机构,进一步推广责任保险等;五是规范发展金融新业态,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地方交易场所等。
(三)推进专项金融工程。主要包括绿色金融、科技金融、自贸区金融、县域金融、扶贫金融等五个方面的专项金融工程。如针对沿长江、汉江主要化工企业转型和绿色项目库企业,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产业基金,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交易平台发展等措施;针对中小微科技型创新企业,提出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信,加快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稳妥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创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针对自贸区涉外贸易企业,提出简化贸易和投资项下结算流程、支持外资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区发起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快自贸区融资租赁
行业发展等措施;针对县域小微企业,提出要深入开展县域金融工程,大力实施普惠金融,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金融服务网格化等;针对贫困地区企业,提出补齐短板,实施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程,积极推进扶贫金融。
(四)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金融人才建设和落实工作责任等。一方面,通过编制《湖北省金融人才发展
规划》,引进高端金融人才,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进行双向交流,提高地方干部金融意识和领导金融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强调省政府金融办、中央驻鄂金融监管机构、各市州以及省内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作,强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