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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政贴息新政助力创业就业

  一、扩大支持范围
 
  扩大支持对象范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包括创业者个人和吸纳就业人员的小微企业,其中享受贴息的个人由原来的9类人群扩大到10类人群,除原规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首次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支持范围;享受贴息的小微企业,对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占现有在职职工人数比重的要求,由原来的30%降低到25%(超过100人的企业维持15%的比例不变)。
 
  扩大支持贫困地区范围。原政策规定的贫困地区范围仅限于国定贫困县及国定片区县,新政策将我省37个贫困县纳入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贫区县,具体包括南漳、兴山、谷城、远安、通山、崇阳、通城7个县市。贫困地区的个人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贴息贷款利率可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二、降低申请条件
 
  新规明确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比原规定,取消了对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的限制;缩小了不良信用记录和未结清贷款查询范围,原政策需查询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现只查询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放宽了小额消费贷款限制,新规允许申请人有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小额消费贷款,而原规定不允许。
 
  三、放宽担保要求
 
  新规明确创业担保基金不再是贷款增信的唯一方式,鼓励各地积极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可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各类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
 
  对已享受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原规定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支持,现允许。
 
  四、加大贴息力度
 
  新规对取得符合规定利率水平的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贴息;对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础利率的50%执行贴息;对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允许个人贷款利率按基础利率上浮(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新规还规定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累计可享受3次贴息政策。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对贴息政策期限内(2年或3年),个人或小微企业分次取得创业担保贷款且单次额度均在限额内的,可连续计算贴息,视为享受一次政策。
 
  五、优化办事程序
 
  申请渠道更加通畅。改变过去取得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由社区推荐,新规明确各地人社部门可直接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也可接受创业就业所在地社区(或乡镇街道)、村委会、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涉农金融服务工作站、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推荐。鼓励和探索采取网络等电子化方式申报,破除制约创业者享受政策的“玻璃门”“弹簧门”。
 
  业务流程更加优化。新规围绕“人(支持对象)、钱(贷款审核)、息(财政贴息)、管(部门协作)、责(追责问责)”,细化业务流程,明确部门分工,要求简化流程,推进电子化审批,落实便利化服务,探索相关手续一次性办结。对能依托现有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贴息计算更加简便。原规定对贫困地区以外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退坡式”贴息(即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现按2年全额贴息执行。
 
  经办银行不再唯一。新规明确,既包括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包括有意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遵守相关规定并与人行、人社和财政部门签订协议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部门职责更加明确。新政策明确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经办银行的相应职责,并强化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结合各自职能,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实。
 
  当然,新规对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也有限定,具体是: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办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对超过规定额度部分由各地自行落实贴息资金。
 
  同时,新政策也明确借款人责任,借款人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同一笔贷款只享受一次贴息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函,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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