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文件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把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作为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持续高位推进。2011年起在省级层面开展跨部门重大财政项目资金整合,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管理财政项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84号)。2014年起在县级层面全面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先后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管理机制统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11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 号)等文件,不断完善支持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体系。2018年3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11号),从推进省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推进县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健全统筹整合工作的推进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建立完善我省财政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
二、关于统筹整合范围
(一)资金范围方面。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基础上,将中央、省、市(州)、县级到村到户到人的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包括涉农项目及非农项目(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等)、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做到应统尽统。
(二)地域范围方面。全省面上全面推,贫困县重点推。
三、关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一)清理整合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在预算编制环节对省直部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资金进行跨部门整合。2018年,将22个部门79个专项整合为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环保节能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现代农业专项资金等8个大专项。
(二)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事项、重大
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农业生产救灾、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各地根据省级下发的任务清单,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在大专项内部调剂使用资金。
(三)下放审批权限。省级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等办法分配资金,切块下达,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和责任“五到县”,支持县级跨部门、跨层级、跨年度统筹。
四、关于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县级层面按照以
规划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以奖补资金为引领的统筹整合路径,强化正面清单引导、负面清单管理,积极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一)统筹整合顺序
先加强
行业内资金整合。县市可参照省级做法对
行业内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分配主体、分配程序、分配办法,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管理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后推动
行业间资金统筹。
(二)整合路径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国定贫困县整合资金范围为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项中央财政资金(涉及我省17项)约束性任务外的资金。
省级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等方法分配资金,不指定具体项目。各县加大实质性整合力度,“大类间打通”,进一步提高整合的深度和质量。
(三)统筹路径
一是以
规划为引导。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水利“补短板”等
规划和行动方案,编制统筹整合
规划和年度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引导财政资金有序统筹。
二是以项目为载体。各地结合重点工作,将年度统筹整合方案项目化、可操作化,做细、做实,对接好具体项目,确保基层接得住,能落实,打通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最后一公里”。如涉农资金以推进精准扶贫、“绿满荆楚”、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项目为载体,做到项目跟着工作重点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统一
规划,统一设计,通盘考虑。项目划分层级,有重点、有配套,由重点项目牵头单位主导,其他部门按分工各负其责,参与统筹,实行“大型项目担当主角、中型项目甘当配角、小型项目转圈推磨”。
三是以奖补资金为引领。各地以上级财政切块下达、不“戴帽”的资金,以及财政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为引领,引导其他财政资金参与统筹。同时根据实际,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统筹社会资源,通过设立产业扶贫发展基金和扶贫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或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贴息等方式,激活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统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三)统筹管理
一是正面清单引导。列明7大类正面清单引导资金用途,为县市开展统筹整合提供参考。如:对贫困户扶贫搬迁、医疗救助、社会救济、发展产业奖补等到人到户资金,可结合实际采取政策叠加、差异化扶持办法,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在高于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因村因户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二是负面清单约束。《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明确“五个不得”、“五个防止”,即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防止“上进下退”,亦不能将统筹资金用在非扶贫工作上;防止将统筹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益。在“负面清单”之外,县级政府可自主安排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资金。
五、关于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是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的责任主体,统一负责、统一部署、统筹使用资金,组织编制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资金管理办法和综合考评办法等,并以县级政府名义印发。日常工作由县级党委、政府成立统筹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全面落实县级政府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具体组织编制统筹项目
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并督办落实相关工作。县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县级年度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方案应提前谋划、科学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农村综改办备案,37个贫困县(市、区)统筹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方案,于当年3月31日前由县(市、区)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向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备。
(二)加强督办检查。省委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对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省财政厅建立完善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制度,及时通报各地方案报送和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政策培训,督促各地做实方案、对接项目、拨付资金。审计部门以报备的县级统筹整合资金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加强统筹整合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的监督检查。
(三)改进考核方式。省委、省政府把统筹整合财政资金、推动精准扶贫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农村综改办负责组织全省统筹整合财政资金工作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评机制,重点考核统筹整合资金的科学性、真实性、绩效性。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因素,推动统筹整合工作常态化。
(四)加强资金监管。为解决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逐步构建责任明晰、覆盖全程、措施得力的资金监管制度体系,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下放财政资金分配权限后市县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意见》(鄂财农发〔2017〕24号),明确各级各部门涉农资金监管职责,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做到权责匹配、责任清晰。各级各部门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统筹整合,防止借统筹整合的名义违规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