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把学校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我省将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有效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及难点问题,切实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平安及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意见》提出:要落实《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育及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适当增加反欺凌暴力、反恐怖行为、防网络沉迷、防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等教育内容。按照标准建设学校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及档案制度,开展心理咨询、监测和危机干预工作。在开学初和放假前召开学生主题班会,指导合理安排学习生活,强化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融入班(团)工作及学生实践活动,纳入教师培训内容。
同时,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参与学校安全教育,鼓励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置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社区、家庭要经常对青少年开展安全教育。
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主任
《意见》提出:学校是校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各类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主动联系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
同时,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以学生为主要对象的培训机构和课外班等,由所在地政府统筹协调审批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标准
《意见》提出:按照标准配备学校保安员和宿舍管理员,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落实“一校一警”巡查护校制度。在校园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
同时,各地要将校园视频监控及报警系统接入公安部门监控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安防条件不达标的新申办学校,不得审批设置。
健全事故应对机制及事故处理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处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要优先对受影响的学校开展救援。学校要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事故报告、处置、协调机制。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要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同时,健全县(市、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参加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对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认识相关责任,明确监护人职责。建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学校与家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司法部门引导进入调解程序。经反复调解无效的,引导向人民法院诉讼。对围堵校园、殴打辱骂教师、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依法制止。
建立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提出:学校举办者要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违规推销保险产品。
同时,提升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的意外和疾病风险。鼓励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