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背景
铁路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省素有“九省通衢”之称,铁路线路区位优势明显。截止2016年底,全省营运铁路线达到4128公里(其中高速铁路1033公里);武汉铁路网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之后的全国铁路四大路网主枢纽之一,全省铁路网为我省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某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铁路安全的管理体制、责任主体、部门职责等需要进一步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及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跨穿等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铁路营运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还较为严峻,等等。因此,制定《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促进我省铁路事业发展,显得十分必要。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办法共三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铁路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规定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统筹、部门协作、铁路运输企业负责、
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二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政府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外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铁路安全管理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范围。三是明确铁路安全管理的部门职责,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铁路运输企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铁路线路封闭区域内的铁路安全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履行铁路行政执法监察职责等(第三条至第六条)。
(二)关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考虑到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划定权限等事项已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其防护管理工作,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组织形式,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住建、
规划、交通、水利、安监等部门及铁路监管部门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二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生产活动的监管责任,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三是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构)筑物的处置措施,规定其产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征收或者拆除(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三)关于铁路线路安全管控措施
铁路线路作为铁路最主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和完善:一是明确铁路线路及其防护设施的养护措施。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二是明确铁路线路与相关线网交叉的管理措施,规定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油气、通信、电力、供排水等管线与铁路线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铁路线路的,其产权人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共同维护铁路安全。三是明确铁路安全隐患的处置措施,规定政府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铁路营运治安防控措施
铁路营运治安防控工作,是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国计民生和广大旅客人身安全。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一是明确铁路治安秩序的维护责任,规定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车站、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实现与公安机关建设的视频图像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二是明确铁路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规定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三是明确特殊时期、时段的安全防控要求,规定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和畅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单位,要增强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