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的背景及起草的简要过程。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随后,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作出部署,要求边实践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在省纪委十届七次全会上指出,要紧跟党中央修规立矩的步伐,“需要制定具体办法的,要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结合实际抓紧制定”。
为了落实党中央和省委要求,我们深入开展调查
研究,广泛开展问卷调查,指导相关地方进行同步
研究,收集基层的意见建议,并对兄弟省市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进行对比
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将征求意见稿分别发全省党委系统、纪检系统征求意见,并召开由部分省委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市州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
研究论证。最后,经省纪委常委会
研究,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省委文件印发全省实施。
《实施办法》所列28种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能介绍一下吗?
28种具体情形是对《问责条例》规定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五大情形的进一步细化,按政治逻辑顺序从大到小排列,是对管党治党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的对照和依据。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统筹推进“五大建设”和脱贫攻坚等重大任务,处置重大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缺失条款,从党内政治生活、基层组织建设、政治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六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纪委(纪检组)四类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和运用“四种形态”、党内监督、巡视巡察等共七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条款,分六大纪律进行细化;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条款,从
研究部署工作、支持纪检机关履职、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办理信访举报件、查办违规违纪问题等六个方面进行细化。每一类问责情形的细化既与《问责条例》相对应,又注意总结我省问责工作实践,注重现实针对性,反映基层的呼声。
请问《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实施办法》问责对象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即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都要求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在我省问责工作中,一直保持着对“小官大贪”和侵占、挪用、骗取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问责的高压态势。为此,《实施办法》学习借鉴部分兄弟省市的做法,在附则中以参照执行的形式规定,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请问《实施办法》有哪些湖北特色?
《实施办法》总结湖北党内法规工作和问责实践的经验,着力体现湖北特色。一是突出政治性。《实施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问责的相关要求,突出强调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调权责对等,强调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严紧硬。同时,《实施办法》着力体现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新精神新要求,这也是相比其他省相关实施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二是注重针对性。《实施办法》立足于对《问责条例》的细化,既与《问责条例》相一致,又注意不照抄照搬。《问责条例》已明确规定的,我们不再重复,重点明确问责的具体情形、责任区分、操作程序等问题,着力提升立规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三是体现实践性。我省的思路是边实施《问责条例》、边制定办法。《实施办法》是对我省问责实践的提炼、归纳和总结。如有关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和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的具体情形,有关容错的免责情形,“两个责任”的区分以及“一案双查”的具体操作问题,都是在认真总结我省已出台的相关问责法规制度实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炼的,凝聚了湖北的实践创造和工作特色。
提起问责工作,大家都觉得是纪委在行动,《实施办法》只由纪委执行吗?
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反映在问责上,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共同担起问责之责。《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党的工作部门的问责工作。针对在问责中常常存在同时发现问题线索,在多个党组织有权管理、有权问责时却相互推诿的现象,《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启动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提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执行,以督促党的工作部门切实担起问责之责。《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市州、省委各部门要对党的问责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如此规定,对进一步规范问责工作,强化包括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在内的各级党组织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强化问责,会不会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有些干部确实存在这样的顾虑,但这种担心是片面的、不必要的。问责是手段,尽责才是目的。《实施办法》是制度的“笼子”,更是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指明灯”“保护伞”,领导干部把自己摆进去,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实际行动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了,制度就会保护领导干部。为了切实回应基层关切,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论述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在第四条、十三条作出专门规定,旗帜鲜明地体现“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更好地促进履职尽责,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营造锐意改革、宽容失误、勇于担当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全省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请问下一步对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一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促进《实施办法》各项规定入脑入心。二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要真正担负起问责之责,敢于较真碰硬。三是各级党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推进管党治党严紧硬。要把学习贯彻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责述廉重要内容,对照检查,以查促学,以查促行。省纪委近期将集中通报一批今年以来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典型案例,营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