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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创新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模式”,在合适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对跨境交付、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也提出“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推动自贸试验区服务贸易领域扩大开放,市商务委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定义。考虑到《实施办法》主要是对服务贸易进口进行规制,《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通过列举的方式将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流动这三种模式予以涵盖。
 
  2.确立了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提出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与开放遵循“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坚持法治理念、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放管结合,为建设五个中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联动长江经济带提供支持,确保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管理与开放于法有据、风险可控。
 
  3.建立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实施办法》建立了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一列明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采取的与国民待遇不一致、市场准入限制、当地存在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对列入负面清单的跨境服务贸易行为,由各部门按照相应规定实施管理;在负面清单以外则按照境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与境内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4.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实施办法》科学、合理地配置了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的部门职责,明确由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跨境服务贸易领域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实施办法》还提出要发挥本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功能,建立跨部门联动制度,提升协同监管水平。
 
  5.明确规定试点开放领域应当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本市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推动适时修订负面清单。同时明确对于进一步开放试点领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探索建立相应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产业、数据、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安全风险。
 
  6、明晰与效力有关的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了与效力有关的事项,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参照境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作出修改调整的,国家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制定新措施的,或者国家批准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跨境服务贸易改革试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CEPA、ECFA及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跨境服务贸易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规定执行;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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