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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是上海资源禀赋条件下的必然选择。经过多年持续快速发展,上海作为全国超大型城市之一,同时也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生态环境日趋脆弱等问题。《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本市将转变城市发展模式,强化底线约束,加强空间、人口、资源、环境、产业的统筹,推进城市发展从规模扩张向精明增长转变。由此,协调好空间、人口、资源、环境和产业之间的关系将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绿色生态城区是指以创新、生态、宜居为发展目标,在具有一定用地规模的新开发城区或城市更新区域内,通过科学统筹规划、低碳有序建设、创新精细管理等诸多手段,实现空间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生态环境品质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运营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鲜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区。从建设目的和方式来看,充分契合本市推进协调发展、增强整体协同性的发展理念。因此,在底线约束趋紧的背景下,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是上海建设卓越全球城市的大势所趋。当前,绿色生态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历次重要会议也都将绿色生态发展的理念放在突出地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将“生态文明、绿色低碳”作为规划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城市的规划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上海在2017-2035总体规划中也提出,要建设一座卓越的全球城市,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绿色生态城区是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基础。“十三五”阶段,上海正面临新一轮的城市更新,郊区新城和集中开发区域建设将逐步深入,加快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已进入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是实现上海绿色建筑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本市持续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逐步提高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并强制落实绿色建筑建设要求,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为提升绿色建筑发展能级,增强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获得感,我们认为要更加注重绿色建筑运营实效,突出建筑、交通、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方面的集约发展优势,才能使绿色建筑发展真正实现从设计到体验、从单一技术到集成协同的转变。因此,深入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际是对绿色建筑外延和内涵的拓展。
 
  二、编制过程
 
  文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托课题研究,通过问卷调研、实地考察、专家座谈等多种形式展开大量的调研工作,重点实地考察虹桥商务区、南桥新城、前滩地区、徐汇滨江等集中开发区域,对本市绿色生态城区推进机制和技术路径进行研究。并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多次组织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和大型规划、开发、设计、科研、高校等单位专项论证深入听取想法和建议,经过多轮修改后最终编制形成《指导意见》。并于2018年编制发布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DG/TJ08-2253-2018),为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试点示范和宣传推广等内容,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对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末,全市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完成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区域梳理储备。到2019年末,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至少选定一个新开发城区或更新城区启动创建并完成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编制。力争“十三五”末,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至少创建一个绿色生态城区。全市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试点、示范城区,以点带面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二)推进机构和实施主体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会同市规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本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推进本行政区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工作的主体。
 
  (三)基本要求
 
  为体现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开发区域,明确用地规模和推进要求。对于新开发城区,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试点或示范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1平方公里,且不宜大于10平方公里,需全面落实绿色生态专业规划要求。对于更新城区,不宜小于0.5平方公里,应结合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等计划,以绿色生态理念为指导,逐步开展旧城区的绿色更新实践。
 
  (四)主要内容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将聚焦集中开发区域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绿色、生态、低碳要求。一是绿色生态城区的规划。依据上位规划和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开展现状评估和生态本底诊断,确定绿色生态定位,编制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含绿色生态指标体系、绿色生态规划方案和相关专项规划方案)。二是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城区内的市政工程及地块建设项目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及绿色生态相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审查相关绿色生态指标和方案。三是绿色生态城区的运营。通过人才培养、信息化技术应用和管理制度创新,研究建立绿色生态城区长效的运营管理机制。
 
  (五)试点示范
 
  按照不同的创建阶段,城区完成绿色生态专业规划及近期重点项目实施计划,且至少5%的地块完成出让或划拨后,可以申报“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新开发城区内主要道路、管线等市政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且至少75%地块完成建设及20%的建筑物投入使用后,可以申报“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六)资金保障
 
  绿色生态专业规划编制资金由相应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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