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6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各试点省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管理方式都要坚决改变,要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
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全面启动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
行业协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等企业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制定《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2018年7月31日正式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的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立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文件要求和韩正副总理在厦门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着力突出三个方面要求:一是突出改革创新的要求,借鉴国际超大型城市先进做法和理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和各类审批事项进行全方位、深层次改革,着力推进“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验合一、多测合一”等创新举措,努力形成一套符合上海实际、体现上海担当、展现上海形象的改革模式。二是突出精简高效的要求,围绕“政府-”、“市场+”的原则,以“减、并、放、转、调”为抓手,着力强化“一张蓝图、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个平台、一套机制”,努力实现“一网通办”,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三是突出补齐短板的要求,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多、环节多、要求多、时间长”等问题,提出“流程再造、分类审批、提前介入、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举措,努力补齐短板,整合审批资源,提高审批效率。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改革目标、改革举措、保障措施、实施日期等七个方面,其中改革举措20条,保障措施5条。
(一)关于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国办文件精神,体现工程项目、办理流程、办理事项的“三个全覆盖”。即工程项目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考虑到技术难度和审批权限等因素制约,极少数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办理流程覆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不动产登记。办理事项覆盖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全部事项类型。
(二)关于改革目标
《实施方案》在国办文件要求审批时间减少一半以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标准和压缩时限。明确到2018年底,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投资项目在巩固提升社会投资项目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
(三)关于项目分类
《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根据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土地获得方式、技术难度和风险控制等因素,将项目类型划分为两大类八小类。按项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投资、企业投资两大类。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根据前期
规划土地审批的不同要求,细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市政类线性项目、交通类线性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在包括了国有企事业投资项目后,总体延用社会投资项目改革的分类标准,细分为工业、小型、三类保护和其他项目等四类。此外,单列装饰装修工程,进一步规范简化原有审批流程。
(四)关于项目审批阶段
项目审批划分为立项用地
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
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
规划许可等手续,立足于“做全”
规划设计条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立足于“做深”设计方案。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气象等
行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立足于“做细”施工方案。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
规划土地、消防、民防等部门的验收以及备案等,立足于“做优”工程质量。
(五)关于优化前期策划评估
《实施方案》针对当前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期长、生成慢、不稳定”等瓶颈问题,明确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一是完善项目前期储备。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提升项目策划生成质量和效率,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后,提前开展
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的准备工作。二是加速项目生成实施。由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并管理项目实施库,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加强前期审批协调和工作协调。项目进入实施库后,建设单位围绕设计方案、土地选址、评估评审等事项开展相关工作,确保项目方案总体稳定。三是深化区域综合评估。完善控详
规划和专项
规划中的节约用地论证、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交通
分析等相关内容。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内,对雷电灾害、地质灾害、环境影响、节能审查、交通影响、社会稳定等实行区域评估评审。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单独进行评估评审。
(六)关于精简项目审批环节
《实施方案》以“减、并、放、转、调”为抓手,梳理现有审批事项的报审要求和前置条件。一是简化审批事项和条件。如取消建设工程报建、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等审批前置条件;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及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评审事项。二是合并审批事项。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交通类线性项目外,整合工程可行性
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初步设计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对于土地储备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
规划许可合并办理;对于划拨土地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三是下放审批权限。鼓励有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化办理。四是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依托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五是调整审批时序。调整优化事项办理的前后关系,如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正式立项前开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报装手续,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