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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解读

  一、关于《办法》的出台背景和经过
 
  分类监管是《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和《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规定的改革举措。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安排,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全面总结回顾了本市及国内外分类监管经验,结合国家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及包容审慎监管、科学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的新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评估论证等的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主要是对监管机关为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对依法纳入监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监管对象分类监管信息为依据,评价和确定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与管理的活动,进行具体规范,以进一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科学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分类监管要求、原则和内容。规定监管机关应当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依据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规定监管机关应建立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专业监管为支撑、社会协同监管为依托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机关的分类监管应与日常的监督管理相结合,实施长效监管、主动监管、重点监管、过程监管。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进行。
 
  二是规范分类监管实施程序。明确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应当通过收集监管对象的分类监管信息、根据分类监管评价指标和分类标准确定监管类别,以及根据监管类别确定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等程序进行。同时,对分类监管实施中涉及的分类监管信息、评价指标、分类标准、监管类别、评价周期、监管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强调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应做好监督管理书面记录,形成监管评价报告,作为监管类别调整依据之一。
 
  三是推进分类监管结果运用。强调监管机关根据评价结果,可以约谈调高监管类别的监管对象,告知其调高监管类别的原因和事实,要求监管对象依法整改,引导和促使监管对象加强自律管理,并作好书面记录。同时,规定监管机关在分类监管中发现监管对象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及时处理。监管机关对监管对象采取监管谈话等措施,记入监管档案。
 
  四是强化分类监管内部监督。强调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不得开展行政评比、行政评定、颁发等级牌匾等活动,不得以分类监管为名干扰或限制监管对象经营自主权。规定监管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不得妨碍监管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监管机关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利用分类监管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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