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完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体系的需要
依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对公共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2016年12月颁布施行的《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市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能源审计、能耗定额管理和节能监察等方式,对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因此,《办法》作为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形势发展要求,结合新出台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修订完善。
(二)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机制的需要
本市公共机构量大面广,涉及主管单位较多、业务类型复杂。在实际工作推进中,用能数据报送时效性较差,能源统计计量口径不一致,能源管理岗位设置、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区公共机构节能体制机制尚未理顺,节能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依旧存在。为此,需要继续加强考核评价工作,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力度,通过考核评价,特别是考评结果的应用,促进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需要
《暂行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市机管局会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节能专业机构,对市区两级公共机构开展了两轮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在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增强能源消费忧患意识,营造良好节能氛围,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降低能耗、物耗,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行动的目标要求。须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工作,发挥公共机构节能在推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持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中的重要作用。
二、修订的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依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
(二)修订过程
调研阶段:综合《暂行办法》施行两年多实际情况,听取各区机管局对近两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建议,并借鉴市发改委对区政府节能降碳工作考核评价的开展情况,
研究主要修订条款。
起草阶段:根据前期调研情况,草拟了《办法》修订稿初稿,并在征求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机管局意见后,对《办法》修订稿进行初步完善。
修改阶段:多次召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区机管局节能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办法》修订条款。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审议阶段:2018年3月16日,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秘书长汤志平同志召集召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考评主体、考评组织、考评内容、考评标准、考评方式、考评程序、结果应用等内容。主要修订条款有七条,分别是第三条(考评组织)、第四条(考评内容)、第五条(考评标准)、第八条(考评程序)、第十条(结果应用)、第十一条(考评免除)、第十四条(结果复查)。现将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三条(考评组织)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评价职能,明确将纪律监督、责任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纳入考核组组成范围,共同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评价工作。同时,按照各司其职、分类分级的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不同类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主体,以及考评前后的组织工作安排。
(二)第四条(考评内容)
根据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势发展要求,明确考评内容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和节能工作措施落实情况两类指标,并描述了两类指标的考评内容。
(三)第五条(考评标准)
为提升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针对性,明确由市教科文卫体等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节能工作特点,细化完善各自系统的考核评价标准。并且,明确要求相关考核评价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际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确保了考评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四)第八条(考评程序)
为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将考评时间调整为当年度的10月-12月,并对各考评环节的时间节点做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用能公共机构和区机管局节能工作推进的监督力度,明确了需要采用现场考核评价方式进行重点考核评价或专项考核评价公共机构的范畴和抽查比例。
(五)第十条(结果应用)
明确将考评结果报送市相关部门,作为区政府年度节能降碳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含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文明单位评选、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等的参考依据。
同时,为鼓励先进,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作为本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选依据;为鞭策后进,明确将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机构,列为下一年度节能重点监督对象,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等单位不定期对该公共机构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六)第十一条(考评免除)
明确了公共机构在遇有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实施重要建设项目等重大情况时,可申请考评免除。
(七)第十四条(结果复查)
明确了公共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结果复查。规定了市、区机管局在收到公共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复查申请后,应复查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