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性

责任心

高效率

科学性

全面性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政策解读

  一、《资格规定》修订目的是什么?
 
  原《资格规定》是根据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实施的,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求,按照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海市粮食局对《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原《资格规定》将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客观上要求重新修订发布。
 
  二、《资格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粮食收购市场主体活力。《资格规定》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是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登记后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二是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放开对部分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资格的门槛,放开农村地区粮食流通限制,激发农村地区粮食流通活力。
 
  三是删除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条件的有关内容”的要求。
 
  四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本市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需“在本市拥有或通过租借不低于500吨仓储能力的粮食仓储设施”的内容。
 
  五是对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作出规定,明确本市粮食资格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持有根据原《资格规定》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怎么办?
 
  新《资格规定》实施前,有关企业已办理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新《资格规定》实施后,有关企业持有的原《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按照新《资格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业务领域

可研报告

商业计划书

节能评估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工业扶持资金

农业扶持资金

企业融资

立项申请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建议书

文化旅游

特色小镇

规划咨询

乡村振兴计划

PPP项目规划

稳定风险评估

科技成果评价

市场专项调研

行业研究

财政扶持资金申请

融资计划书

股权融资方案书

现代农业规划

文旅设计规划

十四五规划

产业园区规划

康养地产规划

城镇规划设计

区(县)域经济规划

景观设计

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发展分析

企业调研

消费者调研

产业集群

一二三产业融合

田园综合体

现代农业产业园

园区申报

园区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