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59号),指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并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为加快推动本市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发展实际,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二、关于《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以及本市《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力求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力体现三方面原则:
一是提高站位,凸显特色。《实施意见》主要定位于落实国家各项要求,从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出发,着眼本市老龄化程度高、养老形势较为严峻的实际和保险创新发展条件成熟、氛围浓厚的特点,制定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
二是明确重点,推进落实。根据商业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从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创新、深化企业(职业)年金发展、优化商业养老保险投资三方面,对各项具体任务进行了全面梳理,着力推动各项工作取得创新突破,并落到实处。
三是鼓励创新,管控风险。经过多年探索和实践,上海在民生保障、社会管理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保险创新的基础条件比较成熟。因此,《实施意见》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相关创新和试点,如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等,并为商业养老保险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同时,《实施意见》把防范化解风险放到突出位置,注重抓好风险防控和市场监管,提出要坚持公平竞争,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流程管控,规范市场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出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创新、优化服务,管控风险、加强监管”的原则,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创新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商业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产品多样、保障全面、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推动商业养老保险成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障的重要补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主要内容,家庭和个人养老储备的有效途径和实体经济长期投资资金的有益来源。
二是推动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创新试点。《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创新突破,扩大有效供给。包括:发展创新型个人长期养老保险产品和融资服务;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建设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特殊群体综合养老保障计划;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发展。
三是深化企业(职业)年金发展。《实施意见》指出,要发挥企业(职业)年金的作用,服务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包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和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衔接企业(职业)年金领取;支持在沪发起设立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和申请企业(职业)年金相关资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创新创业企业就业群体提供专项产品和服务。
四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助力养老服务产业。《实施意见》提出,要拓宽服务领域、优化资产配置。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社区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发展针对各类为老服务机构的专项综合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老年用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开发专项责任险;引导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审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对外投资与合作;促进商业养老保险与上海各金融要素市场协调发展。
五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部门协调、加大支持力度、优化配套政策、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水平。包括:加强商业养老保险前沿性法律问题的
研究,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维护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完善商业养老保险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本市人口、养老、医疗、税务等信息与商业养老保险信息的共享互通合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
行业交流和国际交流;完善本市养老、康复、护理、医疗等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沟通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