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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内容规定较为原则。为贯彻落实《条例》,市政府于2009年印发了《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在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12号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2016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因此,本市根据国家的最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哪些事故适用《规定》?
 
  原则上,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规定》。但是,根据《规定》第二款,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另外,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如何报告?
 
  《规定》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谁来组织调查?
 
  (一)根据《规定》第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市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根据《规定》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授权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调查,并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九类事故区分事故情况,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要分工。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
 
  五、事故调查报告如何形成?
 
  根据《规定》,根据事故调查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下设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技术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专项事务的调查工作。各工作组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形成专业报告并签名。事故调查组织部门综合各专业报告组织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并签名后报送同级政府批复。事故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在签名时一并说明,并报请同级政府决定。
 
  六、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向公众公开?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由市和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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