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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1.托育机构举办者应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托育机构。其中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面向本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幼儿提供免费福利性托育服务的,可以申请举办托育点。
 
  2.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举办托育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2)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3)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提供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的证明文件;(4)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5)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6)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7)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
 
  3.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上有哪些要求?
 
  托育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等方面均应遵循以保障安全为先的原则。
 
  托育机构在选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1)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环境适宜、邻近绿化带、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2)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3)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市、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污染源,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建筑。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抗震、消防等规定要求。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应低于36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托育机构不得将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应当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技防及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标准。
 
  4.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哪些要求?
 
  人员基本条件方面,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
 
  人员配备标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应当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人员培训管理方面,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岗前入职、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要加强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后教育培训,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的素质;要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准入标准、评估监测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托育机构如何分类?申办流程是什么?
 
  托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托育机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
 
  申请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及时将信息推送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将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申请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服务,并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会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会依法告知,要求举办者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举办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卫生评价情况、消防安全情况、场所情况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
 
  6.本市托育机构的管理主体是谁?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哪些方面?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市、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开展检查。
 
  对托育机构的管理包括证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等方面。
 
  在证件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相关文件。
 
  在保育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把幼儿的安全、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在人员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齐配足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有刑事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未取得健康证明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从业人员患传染病期间须暂停在托育机构的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托育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在卫生保健管理方面,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切实做好日常健康检查、疾控预防等卫生保健工作。
 
  在收费和财务管理上,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按月收取托育服务费,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托育机构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7.本市将如何对托育机构实施综合监管?
 
  本市将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一是日常检查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网上巡查、区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检查发现工作。二是归口受理和分派机制。建立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街镇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三是违法查处机制。托育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街镇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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