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一、《分类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国务院、中办及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政策。这些政策与法律、文件从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也对地方政府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分类办法》,健全完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现有学校平稳有序过渡。
二、《分类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分类办法》主要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到哪里许可登记、如何许可登记、以及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过渡等事宜。文件在重申国家对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许可登记与监督管理原则基础上,对部门职责分工、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学校过渡、补偿奖励和综合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共涉及总则、设立、组织机构、变更与终止、现有学校、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40条,以及关于继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现有学校终止时补偿奖励计算方法的附件。
三、哪些学校适用《分类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分类办法》,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含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共两类培训机构)。《分类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并且符合本市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其中,办学条件包括治理机构、师资队伍、占地面积、建筑物、设施设备、资金资产、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应当与办学层次、类别和规模相适应,具体标准以相应办学层次和类别的学校设置标准为准。
五、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设立民办学校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先行确定拟办学校的属性、层次、类别和规模,但是不得选择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据此,举办者需筹备与拟办学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在按照相应法人登记机关的要求确定名称,以此名称准备申办材料后向相应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至法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可以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可以不经筹备办学条件,在确定名称后向许可机关申请筹设,但筹设期不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需重新申请。
六、有关现有的民办学校过渡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根据《决定》的规定,现有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各地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推进其平稳有序过渡。对此,《分类办法》以分类过渡、分步推进为原则,规定现有学校先选择办学属性、再办理过渡手续。
其中,办学属性的选择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过渡手续的办理期依办学层次和所选择的办学属性作不同的安排:选择非营利性属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营利性属性的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七、对现有学校作为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的补偿与奖励有何规定?
根据《决定》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有民办学校,继续作为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终止时其出资者可以申请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取得补偿与奖励。对此,《分类办法》紧密围绕《决定》提出的出资者已有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和办学效益等因素,以重视出资者对教育的贡献和鼓励今后长期办学、规范办学为基本考量,分别设置了补偿和奖励方案,允许符合规定的出资者同时获得补偿以及奖励,最高可以获得扣除财政投入与社会捐赠后的全部剩余财产。
其中,补偿与原有出资和合理回报密切相关,兼顾投资理财、社会公益的两方面情况;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其历年折算利息之和,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相应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奖励与分类管理之后的办学效益密切相关,鼓励健康规范办学、长期稳定办学;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结果为增减系数予以折算,每获得一次“合格”的系数增加0.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系数扣减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