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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本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即己经取得贮存、运输经营的营业执照,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主体。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物流配送企业。
 
  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备案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备案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备案手续的,还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制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应当提供食品贮存使用房屋合法证明、现场平面图和工具设备清单。使用房屋合法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从事食品运输服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的车辆行驶证证明、停车场使用证明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冷冻冷藏食品运输的,应当提供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备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予以备案,发放《上海市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证明》。
 
  四、《办法》规定的与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贮存运输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八项制度。
 
  此外,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协〔2017〕216号)的规定,自2017年12月15日起,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D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多少年?
 
  一般为三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三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延续的怎么办?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备案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变更和延续备案的,按照首次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哪些情况会被注销备案证明?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备案证明: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被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违反市场秩序、交通运输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经营资格的。
 
  八、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有哪些经营管理要求?
 
  一是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二是查验和查验记录、保存义务。应当依法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检验或者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留存其复印件,并建立电子化台账系统,做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相关文件复印件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是保持贮存、运输设施设备的清洁与安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四是加强贮存、运输温度、湿度的控制。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是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在与入库食品货主或运输委托方签定的食品存储、运输合同中,应当明确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责任。存储、运输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时,应当如实做好跟踪记录。禁止在存储仓库内通过重新包装等手段,篡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信息。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是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食品贮存服务经营者应当采集进入库区的送、提货者的信息(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送、提货证明。鼓励通过建立全程视频监控,掌握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存储动态。
 
  七是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食品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落实运输随车附单制度和随车温度管控制度,并做好随车温度记录。
 
  九、监管部门如何加强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规定,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备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经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取得备案证明后的3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抽检存储、运输的食品,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十、违反《办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违反《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相关部门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一、发现违反《办法》规定行为时如何处理?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和交通运输等违法行为的,可向本市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十二、相关行业协会在食品贮存、运输管理中有哪些要求?
 
  《办法》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并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定期组织综合评价等手段,引导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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