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有哪些修订?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此次修订将仅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平台纳入《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一是增加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要求。二是增加和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公示要求。三是细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其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责任。四是允许取得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五是进一步细化送餐要求。
三、修订后的《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小餐饮临时备案,并按照许可和备案核准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域名、IP地址等信息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三)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建交易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的首页显著位置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或者链接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可以采用照片或者扫描件的方式公示,也可以公示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明编号以及健康证明信息查询相关网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十日内更新。
四、修订后的《办法》对第三方平台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在外省市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本市实际运营机构的相关信息。
(二)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名登记制度、平台上的信息检查制度、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制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上述制度应在网络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原《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当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
(四)第三方平台应当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当包括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的检查情况。
(五)第三方平台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物质或者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限量规定的应当报告监管部门。
(六)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包括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级、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评价或者投诉情况、平台对其开展检查和抽样检验情况等内容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其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状况。
(七)《办法》新增了对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平台的义务,仅提供信息发布的服务平台应当履行入网标准和责任告知、实名登记、资质审查等义务,并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进行检查,及时删除或者屏蔽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的违法信息。
五、修订后的《办法》对送餐环节提出了哪些具体的食品安全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在送餐中均应遵守下列食品安全要求:
(一)送餐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按照《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加强管理。
(二)配送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不得将膳食与有毒有害物品、待加工食品、食品原料存放在同一配送箱(包)内。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送餐时应当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对内表面进行消毒。
(五)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