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逐步扩大道路客运等领域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范围,适时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完善价格收费规则。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客运站收费市场化改革,具备竞争条件的地方和环节,由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依据服务项目和服务品质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着手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修订后发布《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省际客运站服务收费包括哪些项目?
省际客运站服务收费主要分为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费两类,前者包括客运站向客运企业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检时收取的费用及客票代售处收取的客票代理费;后者包括客运站及客票代售处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装卸、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放开车辆清洗清洁、安全服务、车辆停放、行包运输代理、小件物品寄存等服务收费。上述服务具备一定的可选择性,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由于考虑到班车需按发车时间提前进站停靠,按照
行业一般做法,客运站对于应班车(即按发班顺序下一班出发的车辆)应当给予免费停放。
2、修改规范性文件名称。按照交通部有关文件,道路客运包含省内道路客运与省际道路客运。考虑到本市规范性文件仅规定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因此将原文件名称“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修改为“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3、取消旅游客车退票费标准。由于目前本市旅游客车不再纳入省际客运班车管理,也不再停靠省际汽车客运站,其退票费标准已不属于客运站收费细则规范的范围,取消有关规定。
4、增加“明码标价”的相关条款。为落实好本市明码标价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各客运站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客运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5、修改客运站、客票代售点收费所使用票据的名称。本市运输企业已不再使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票据”,改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因此将票据名称作相应调整。
6、《实施细则》中不再直接规定收费标准。考虑到今后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作部分微调,在规范性文件中拟不再直接规定政府定价的标准,采取由市物价、交通部门另行发文规定的方式。
7、明确行包相关收费规定。市交通部门已会同物价部门对行包托运(包括装卸、变更、保管)制订了计费规则。《实施细则》明确收费标准由客运站自主制定,计费规则按市交通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细则》中规定部分项目由市物价、交通部门另行制定收费标准及计费规则,是否已经制定?
关于客运代理费、补票手续费、旅客站务费等仍实行政府定价项目的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已制订《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服务计费标准》,与《实施细则》同步实施。有关行包运输及相关服务的计费规则按照原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际道路班线行包运输经营行为的通知》(沪交财[2013]847号)、原市交通港口局、市物价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交财[2009]71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