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健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架构和工作制度,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健全药品遴选流程,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合理。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规定共分为五章16条,是对药事会各项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组织架构,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不少于7人,主任委员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轮流担任。二是完善主要职能和工作制度,强化药事会药品遴选、采购、使用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能。药事会全体成员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至少每半年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汇报1次。三是规范药品遴选操作流程,新申请药品由临床科室讨论、评估,药学部门进行专业性初审,并对新申请药品与现有同类、同种品种做比较
分析,药事会会议
研究进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四是细化监督责任,对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工作制度,未定期召开会议,未按规定流程开展药品遴选的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甚至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三、文件的实施相关工作
本规定自2017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委将对医疗机构贯彻实施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