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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为了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4号),对于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给予特别扶助金,从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总体来看,实施情况良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和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2016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因此,为了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的政策衔接,迫切需要修订完善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在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特别扶助对象;二是特别扶助标准;三是资格确认程序;四是特别扶助资格的季审;五是特别扶助金计算;六是资金发放等。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作出了新的界定,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因此,《实施办法》第二条在特别扶助对象方面与《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保持一致。
 
  (二)关于特别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6年10月14日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沪卫计家庭〔2016〕10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为:49-59岁的,每人每月54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59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64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为:49-59岁的,每人每月670元;60-69岁的,每人每月720元;7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770元。因此,《实施办法》第三条对特别扶助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关于资格确认程序
 
  为了方便群众,《实施办法》第四条取消了原来的公示环节,较大程度简化了资格确认程序。
 
  (四)关于特别扶助资格的季审
 
  按照本市原来规定,特别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全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为了体现对计生特殊家庭的关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将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方式由原来的“按年发放”调整为“按季发放”,即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发放。因此,对于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也必须由原来的“年审”调整为“季审”。《实施办法》第七条对于特别扶助资格的季审作出了规定。即:区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个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特别扶助资格的审核工作。对于在上一季度已经享受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如本人情况没有发生变化,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区卫生计生委根据日常服务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逐级审验。
 
  (五)关于特别扶助金计算
 
  根据本市原来规定,特别扶助金实行统一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比较简单。从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推行梯度化特别扶助金标准,即根据不同年龄给予不同的特别扶助金。因此,对于每一个特别扶助对象,在每个季度要根据其年龄以及相应的特别扶助金标准,计算其可以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数额。因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于特别扶助金的计算作出了规定。即:领取《特别扶助证》的特别扶助对象,特别扶助金从其提出申请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特别扶助对象中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在49周岁之前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次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本市发生跨区迁移的,其特别扶助金由迁入地从当事人户口迁入后的当季起计算,如与迁出地有重复计算,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特别扶助金。
 
  (六)关于资金发放
 
  按照本市原来规定,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口计生委提供的扶助对象清单,通过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将扶助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鉴于目前本市已经建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因此《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资金发放规定进行了调整。即: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
 
  三、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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