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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细则》内容解读

  一、明确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基本范畴
 
  《实施细则》以《通知》和《办法》为参照,对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基本范畴予以明确。一是明确贸易政策的定义,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明确贸易政策合规的标准,即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三是明确贸易政策合规的实施部门,即在商务部指导下,由市商务委统筹开展本市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
 
  二、建立拟议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机制
 
  对于本市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新制定的贸易政策,《实施细则》对于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的工作机制予以了明确。一是建立市、区政策评估模式,对各贸易政策制定单位拟定的贸易政策,明确如政策制定单位认为有必要,可在按有关程序报送审查或自行发布之前,就是否合规征求市商务委意见。政策制定单位为市政府的,由政策起草单位在向市政府报送前,向市商务委征求意见。同时,结合本市地域特点,对各区政府及其部门所拟定的贸易政策,需要征求意见的,明确由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向市商务委征求意见。二是细化政策评估的操作要求,明确市商务委应在收到意见征求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策措施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对相关贸易政策研提合规性意见需进行科学、技术或经济等分析的,或需进一步向商务部征询意见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除涉及重大、复杂问题的情形外,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三是打通政策信息抄告渠道,对各政策制定单位制定的贸易政策,明确应在正式发布时,将政策文本报送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向商务部(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报送。
 
  三、完善存量贸易政策的合规工作程序
 
  对于已经制定并发布的贸易政策,合规工作主要是应对世贸组织成员质疑和审议。对此,《实施细则》在本市已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予以了完善。其中,对于商务部收到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本市予以协助的,由市商务委会同政策制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提供相关贸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基础材料。相关政策在报商务部评估后,商务部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贸易政策提出合规性书面意见的,市商务委应在收到后及时转交政策制定单位,由政策制定单位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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