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指出,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制度,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本市相关实施意见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明码标价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需求。为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进和创新价格监管方式,我委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在梳理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实施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取消了对标价签监制的要求;二是明确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可以自行选择具有方便消费者获悉特征的有效标价方式;三是对部分
行业明码标价的内容予以延续或者调整,并对若干新业态标价内容作出规定。
此外,《实施办法》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鼓励经营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价格承诺并予以公示,并细化了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具体方式和内容,进一步促进保护消费知情权。
三、《实施办法》对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有哪些规定?
《实施办法》第七条中规定商品销售应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服务收费应标示服务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单位。同时,考虑到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性,明确若国家与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商品的产地、规格、质地、等级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的,经营者仍应标明相关内容。同时,《实施办法》赋予经营者自主权,鼓励经营者在上述标示内容的基础上,根据
行业惯例、消费习惯,自主增加标示内容。
此外,《实施办法》对与民生和消费升级密切相关的重点
行业领域的明码标价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四、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关于“有效的标价方式”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中对有效标价方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应当具有方便消费者获悉的特征。同时,为便于经营者理解执行,列举了目前常见的标价方式,包括标价签(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音频视频等。
五、经营者在开展《实施办法》中鼓励的价格承诺公示时的注意事项?
《实施办法》在第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等条款中,鼓励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承诺的方式公示或者消费者告知价格相关重要信息,例如价格构成信息、解决相关价格争议的具体举措等。需要强调的是,经营者的承诺内容和公示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有利于消费者获悉并作出选择的同时,应避免引发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六、如何理解《实施办法》中有关价格欺诈例外情形的规定?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相关罚则作了衔接,重申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建立错收退赔机制且有效实施的相关零售商,若发现低标高结问题但及时改正的,不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经营者快速处理相关价格投诉,更好地保障消费者价格权益。
七、如何理解《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专门规定”优先的规定?
目前,国家和本市既有对明码标价的一般性规定,也有对特定
行业的专门性规定。因此,为增强《实施办法》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性与操作性,《实施办法》明确,若国家与本市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明码标价进行专门规定的,那么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明码标价应遵守相关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