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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背景介绍:
 
  十八大以来,上海按照中央要求在推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中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市场监管模式,改革成效得到了国务院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但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全面展开,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前沿阵地——市场监管所,也面临着市场监管事权和工作要求及流程不明确、对外形象不统一、机构硬件设施配置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根据本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的安排部署,2016年7月起,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联合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物价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旨在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监管所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地方标准,帮助厘清市场监管所的基本事权、明确基本工作流程、统一基本条件保障。在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该项工作的配套地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基本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通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视觉识别规范》相继发布实施。为进一步在本市全面推行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复制、推广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经验,8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这对上海实现市场监管体制由“物理整合”向“化学融合”转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施意见》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由:“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推进要求”四部分构成。
 
  《实施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对于破除市场监管体制改革障碍、形成监管合力、提高基层监管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政府服务具有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依法实施、服务大局、问题导向”的原则,因地制宜,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监管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有序推进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推动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形成新格局,取得新成效。
 
  《实施意见》明确总体目标是:厘清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场监管所基本事权;规范市场监管所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统一市场监管所执法装备、硬件保障和对外服务形象。探索形成市级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区局组织实施,监管、执法、技术支撑相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对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市场监管所的任务分工予以明确,要求各司其职、全力推进。
 
  《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厘清市场监管事权”,“规范业务指导”,“保障到位、统一形象”,“加强工作检查和考核”五个方面,对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十五个具体推进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推进工作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开展全市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要把市场监管所标准化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措施。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形成联动机制,开展全市范围的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同时,要通过实践验证不断修订完善《通用规范》,使之更加贴近实际、贴近基层。
 
  厘清市场监管事权:坚持依法行政,通过“三清单”规范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权;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据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参照《通用规范》提示确定本辖区市场监管所的事权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建议监管对象量大面广,且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适合日常监管、日常巡查、简易处罚的事权,原则上可落实到市场监管所;监管对象专业要求高,风险大,量少面窄的,适合专业监管、专业执法的事权,原则上要落实到专业科、队。
 
  规范业务指导:重点要求市级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计划,加强横向联系,做到不重复布置检查任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检查推广使用综合检查表,提高工作效率;专项检查要按照各市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同时,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局要避免对行政相对人不必要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保障到位,统一形象:明确市场监管所应当按照行政办公要求设计并配备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并合理保障基层装备投入,统筹安排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经费;要按照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市场监管所办公场所的空间环境、公共服务区域、服务窗口及设施设备要实施统一标准。
 
  加强工作检查和考核: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区政府可在确保基本事权、业务流程、业务保障全市统一的前提下,根据辖区特点出台实施细则并加强检查考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区市场监管局落实《通用规范》的要求进行绩效考核,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单位考核细则,对市场监管所运行管理开展评价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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