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一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实践发展的要求。本市连续十多年将日间服务中心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推进,2002年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目前已实施15年。该办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在功能定位、机构举办、服务运营等方面重新界定和规范,亟待制定新的管理办法。
二是贯彻《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2016年1月29日市人大通过的《条例》第三十六条首次明确,“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的管理和服务”。但实践工作中,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管理职责、管理和服务方式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制定文件细化落实。
三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最近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提出降低准入门槛,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目前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在设立登记环节还存在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做法,程序复杂、流程较多的问题亟待改进。同时,需要在精简行政审批的同时加强
行业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二、关于《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反复
研究酝酿,十数易其稿。多次听取区民政、街道、镇及
行业人员意见。《办法》形成初稿后,以市民政局名义三次征求了市发改委、市人保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市政府相关部门、16个区民政局意见。《办法》经2017年7月14日市民政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民政局2017年7月日印发。
三、关于《办法》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共六条。一是进一步规范日间照护机构的名称及涵义。将“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改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旨在强化社区托养功能,聚焦失能失智人群,发展照护服务,优先解决其刚性需求,兼顾其他生活自理困难的高龄、独居等老年人。二是明确发展导向。《办法》首次提出要坚持需求导向、照护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放开市场、建管并举的原则。强化政府保基本职责,同时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参与运营、举办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并加强扶持和监管。三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别对市、区民政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并提出
行业自律等要求。
(二)关于设施建设。共六条。一是在强调落实
规划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兼顾人口数量与服务半径的具体的布点要求,一般按照每1.5-2万人口设置一处,服务半径以1000米左右。二是根据特大型城市的实际情况,并从社区设施的均衡布局和可及性出发,适当降低设施的面积要求(200平米以上)。三是提出共享设置的导向,一般不低于400平米。同时也明确相关要求,并对安全等要求予以规范。
(三)关于机构运营和服务规范。共九条。一是明确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举办要求。根据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导向和审改工作要求,取消了原来规定须同时获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两个条件,代之以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对依法登记的日间照护机构名称进行规范引导,并对政府出资建设设施要求统一命名,增加识别度,便于社区居民了解。三是首次提出了四类服务内容和人员配置要求,包括日间托养服务、医养结合服务、个性化服务以及居家上门和社区支持服务,增强日照机构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对社区老年人的辐射作用。明确了日间照护机构的人员配备类型、1:8配比标准、最低3人的数量要求。四是明确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的收费机制,鼓励民办机构自主定价。五是引导公建民营,街镇政府出资建设的机构择优选择运营主体。六是创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服务形态,鼓励设立若干个小型、实用的延伸服务点,采用灵活方式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此外,还对基本公共服务、服务合同、内部规范等做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扶持与监管。共五条。《办法》在放开准入的同时,转变管理思路,明确了5种方式。特别是强化行政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进行开业指导,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加强政策扶持,通过各类优惠政策引导机构规范合法运营;明确监督检查职责,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有属地责任。加强信息服务管理,在全市层面建设为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与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明确惩戒措施,重申有关惩戒条款。
(五)关于附则。《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后,同时废止2002年的《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