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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政策解读

  一、背景介绍
 
  自动监测已成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和管理思路的转变,自动监测设备已应用于VOCs、总磷、总氮和部分重金属指标的监控,监测数据也被越来越多地要求直接用于执法应用。为加强对本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更好地为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切实改善本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环保局制定了本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八条,分别就实施范围、总体要求、建设安装、联网备案、运行维护和相关法律责任、其他和实施时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主要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实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同时结合“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本要求进一步梳理了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的实施范围。
 
  2.关于总体要求:本办法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及排污口,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排放口和采样平台,现场端的数采设备和监控平台的数据传输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规范,建设进度满足本市统一要求,同时承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的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3.关于建设安装:本办法提出了废水直排单位、涉及一类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污水处理厂、锅炉或窑炉使用单位、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及VOCs排放企业等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以及不同监控项目对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4.关于联网备案:明确了排污单位是责任主体,负责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一点多传,实现与区、市和环保部三级监控平台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5.关于运行维护:本要求汇总了已有的运行维护技术规范,明确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要求;系统梳理了运行维护期间设备试剂、运行台帐、仪器检修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6.关于法律责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常监管要求,定义了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范围,明确了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行为,明确了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的界定依据,列举了不同违法行为可以引用的处罚罚则。
 
  7.关于其他要求:明确本市已有的自动监测有关要求如与本规定不一致,已本规定为准。
 
  8.关于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7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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