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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办法》出台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首先是现实的需要。一方面,通过这些年的火灾事故,事后从原因分析来看,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我们分析每一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它的背后从原因上来分析,两条是离不开的,一是责任制不落实,二是一些工作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对一些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是很具体,比较宏观,有一些模糊地带,特别是对行业部门,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得不是很具体。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其次是出于惯例。自“十五”以来,国务院每五年都会出台规定,比如说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2006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也就是国务院15号文件。2011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是当年国务院办公厅的46号文件。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在考核办法里提出对省级政府进行年度的考核。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动每个时期的消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非常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消防工作提出要求,这也就是我们出台这个《办法》的第二方面的考虑。 
 
   三是基层期盼。因为现在每年对省级政府都要进行考核,从考核反馈的情况来看,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制定了消防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很好。 
 
   《办法》的起草过程 
 
   《办法》整个起草过程历时一年半,起草工作组先后赴20几个省份,召开了30多次的各类专题调研和座谈会,最后形成报告初稿,又先后两轮向31个省份以及国务院44个部门、全国10个行业性协会、7家央企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又组织了反复修改和座谈讨论,最后成稿。这个稿子的出台,可以说凝聚了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也凝聚了社会各个部门,社会各界的心血和智慧。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是6章、31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是地方各级政府职责,从省级政府开始,市、地、县、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13个富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25个富有行政管理的部门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是单位职责,我们对社会单位是专门做了一章,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是责任的落实,规定了对消防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 
 
   最后一章是附则,对一些名词作了解释。 
 
   我国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风险和短板有三方面表现 
 
   这些年,公安部消防局对火灾防控一直强调要树立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要聚焦风险来抓好火灾防控工作。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的火灾每年都要定期进行分析,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大体上风险和短板主要是体现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高风险的城市和低设防的农村并存。 
 
   一是城市高层建筑林立。现在全国范围高层建筑正在开展消防安全整治,整个全国的高层建筑已经达到了61万多栋,最高的上海中心已经是600多米,从它的数量来讲,从高度来讲,现在百米以上的高楼全国是6000多栋,毫无疑问的数量是世界第一。 
 
   二是城市的地下建筑。现在我国有20多个省城市已经开通了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开发使用的面积达到2466万平方米,还有一些地下空间都改为一些旅店、出租房、人员密集场所,这方面带来火灾防控的风险是很高的。 
 
   三是大型综合体。集餐饮娱乐、购买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体,现在也是雨后春笋一样不断出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万平米以上的大型综合体已经超过了1万个。特别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综合体已经突破了1000个。 
 
   四是城中村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各个大中城市当中的城中村就有10万多处。 
 
   五是化工企业多。全国有10万多家的各类化工企业、易燃易爆企业,化工园区就有490多处。这些化工企业的安全风险也是相当高的。 
 
   六是农村低设防。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防火监督这一块来讲,因为我国的消防属于城市消防,防火的监督力量主要是部署在城市,到农村乡镇这一级就没有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灭火没有专业力量,现役的消防队伍,都集中在市区、城区,农村、乡镇组建了一些专职队或者兼职的消防队。另一方面,从农村来讲,所谓低防控就是基础设施相对弱,跟城市相比,它的消防规划、消防设施、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力量等等相对是比较弱。现在农村的火灾占额是比较高的,将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灾都是发生在农村。这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高风险的城市和低设防的农村并存。 
 
   第二方面,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务与消防力量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警力严重不足。 
 
   现在全国的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力量,是2万多人,到一个县,负责防火的监督干部人数太少。全国5人以下基层公安消防大队占到82%,多数是3到5人,一个县的面积那么大的,单位那么多,真正负责消防监督执法的只有3到5人。从灭火上面来讲,公安现役制的灭火力量15万人,还有一些企业消防队、政府合同制大体上是17万人左右。相比较而言,这种防火灭火力量跟担负的任务相比不对称,跟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比较大。 
 
   第三方面,公共消防的设施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较大。 
 
   从这几年对省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来看,有两组基本的数据。一是按照城市规划,应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账34%。二是消防栓欠账30%。三是消防规划城市做的比较好,农村消防规划比较滞后,特别是相当多的农村乡镇几乎没有消防规划,还有一些少数民族的村寨规划也比较差,没有什么防火间距,大量木竹结构,耐火等级低,一旦发生大火几乎就是火烧连营。 
 
   《办法》五方面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办法》对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城市的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市长是主要责任人,其他的市长对其分管行业部门的消防工作要负有责任。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这也是《办法》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给每个行业部门确定职责。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四方面举措保证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 
 
   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国务院层面对省级政府考核后,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要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不能说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去履职,也要进行追责。 
 
   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办法》对责任追究方面与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是过去没有的。对重特大火灾,国务院早有规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这次《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3人以上的,也就是根据火灾的标准来说,3人以上叫较大火灾,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较大火灾,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 
 
   消防安全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到消防要追责的,主要是涉及到两大类问题。一是涉及到职务犯罪,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这是一大类。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通常情况下是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走司法程序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对社会单位责任分为三个层次 
 
   《办法》将消防救援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单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公安部消防局统计,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发生在社会单位。换句话说,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就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里。这次《办法》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做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 
 
   首先,对一般单位,相对要宽松一点,在这里面都有一些规定。第四章里面单位的社会安全职责,提了七个方面的要求。 
 
   其次,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比如,要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而且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员工培训等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高危单位要更上一个台阶。重点单位就是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高危单位就是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超大型的综合体,在城市里带标志性的这些单位,发生问题影响大、损失大。对高危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严格的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个保安,必须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专门的人、专门的器材装备、专门的制度,这是微型消防站建设,高危单位必须建。而且高危单位必须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经理,现在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消防注册工程师,《办法》提出,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来担任消防安全经理。另外技防这一块,要充分的运用现在的先进技防技术,包括有对电器检测的预警预测系统,还有对火灾监控的火眼系统,像这些最先进的技术,要求高危单位要把它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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