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起草经过
办法起草过程中,局内反复
研究,多次开展专题论证和讨论,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8号)主要做法,起草了《上海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草案)》,经2017年5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主管部门。《办法》第二条明确由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第五条明确,排水户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明确了作出责令整改内容和程序。《办法》第七条明确,需要通过水质检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水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水质检测报告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排水户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排水户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期限为十日。同时,第八条对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要对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
(四)明确了复查的时限和方式。《办法》第九条明确了复查时限和方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对排水户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五)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启动具体条件。《办法》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水的;或拒绝、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如复查时发现排水户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水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将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六)明确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内容和程序。《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七)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计算方式。《办法》第十六至十八条主要对计罚日数的起止时间及累计执行作了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排水户之日的次日起,至实施复查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同时对按日计罚的每日罚款数额及总罚款数额的计算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