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2013年5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于2014年制定印发了《上海市水务(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已通过本部门的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经过两年多的执法实践,结合本次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部分自由裁量基准已不符合新形势下的执法需要,因此,我局对现行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上海市水务(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海洋)〔2014〕9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起草经过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过程中,局内反复
研究,多次开展专题
研究和讨论,征询了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起草完成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草案)》,经2017年5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三、裁量基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水利、供水、排水、海洋
行业22项常见违法行为,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意见的相关自由裁量基准修订情况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对排放污水水质超标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全部改为适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且与目前总队内部试行的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进行了合并,在罚款数额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现行标准下排放污水水质超标对单位最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标准不仅可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而且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若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进一步提高标准,体现严格执法。此次裁量基准修改对从轻处罚的考量从严掌握,适当提高了从重处罚的幅度。对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直接从重30%。对逾期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处以罚款五十万元顶格处罚。三是提高自由裁量基准的效力。从总队内部试行提升为以局名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其他事项自由裁量基准修订的情况
此次除对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外,还修订、起草了水利、供水、排水和海洋4大
行业其他21个常见违法行为。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方面原则:
一是从严从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如擅自填堵河道和未经批准从事填堵河道施工的修订是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打赢治水攻坚战的号召,将顶格处罚的基准设置得更为严苛,并减少了自由裁量档位,力求严厉打击擅自填堵河道行为。
二是根据执法实际,进一步强化合理性。在执法实践中,部分自由裁量基准的档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以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为例。现行以取水管管径作为裁量因素的基准中基本是以50毫米作为划分区间的标准,顶格处罚10万需要取水管管径达到400毫米以上,结合现在的执法实践来看,档位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次修订将顶格处罚取水管径降低到200毫米,更加科学合理。
三是更新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定义。因部分法律法规内容调整对部分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如《上海市防汛条例》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对地下工程进行防汛论证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还涉及到了条款数目的变化,因此地下公共工程未经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自由裁量中的法律依据重新进行了调整。此外,现行自由裁量基准中,对屡犯的定义没有明确表述,为避免歧义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本次修订对屡犯概念进行了重新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