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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一、背景依据
 
  “十二五”期间,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圆满完成国家及本市“十二五”各项任务,达到或超过预期目标,《办法》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推动和支持的作用,支持的力度和方式也是合理有效的,并且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和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各委办、区县的充分肯定。为更好地推动“十三五”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办法》。
 
  本次修订总体思路为:一是落实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的战略发展要求,在办法修订中突出“五个协同”(协同推进产业能级提升、协同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协同推进污染源防治、协同推进人口规模控制),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二是继续保持《办法》中对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合理有效的支持力度和方式,同时兼顾产业结构调整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对《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并新增了相关条款,以达到政策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可操作性。
 
  二、部门职责
 
  新《办法》明确了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别是: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县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三、主要内容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基本情况
 
  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县,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单个重点调整项目以及其他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县配套资金可以由区县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的支出。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当会同区县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二)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区县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结合联席会议年度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区县报送的材料进行专题审核。
 
  各区县报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并核定资金额度后,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的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金额下达各区县财政局。
 
  (三)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区县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报告。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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