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背景?
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上海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内容。2002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出台《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沪府发〔2002〕24号),2008年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办发〔2008〕28号),2011年再次修订并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不断优化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环境、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总部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2016年年底,外商在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580家,投资性公司330家,研发中心411家。上海作为我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中的城市地位不断巩固。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不断拓展,能级不断提升,经济社会贡献不断加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数据,截止2015年,地区总部投资总额累计达457亿美元,户均超过8800万美元;2015年地区总部营业收入达5926亿元人民币,户均超过11亿元人民币;纳税总额达417亿元人民币,户均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吸纳就业达17.73万人,户均达343人。在2016年全市第三产业税收百强榜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占据了12席。《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有效期为5年,已于2016年12月19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更加积极地利用外资参与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保持本市总部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市政府于2017年1月27日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结合本市实际,延续和优化了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政策,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落户上海。
(二)制定《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在延续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国公司发展新趋势、国际贸易投资规则新变化,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将总部型机构纳入政策适用范围,取消了对地区总部公司形式和经营范围的要求,调整认定条件,以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积极参与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二是坚持开放发展原则,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破解各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着力营造更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投资贸易环境,引导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拓展功能,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提升上海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三)哪些企业可适用本规定?
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均可适用本规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应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本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类管理,针对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跨国公司轻资产的特点,对主要从事服务业的跨国公司申请认定总部的,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要求由不低于4亿美元调整为不低于3亿美元。
(五)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并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至少1家注册在上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部门有哪些?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商、财政、税务、外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人民银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本规定在原有政策上做加法,吸收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科创中心政策成果,优化了鼓励政策内容,主要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本规定享受资助与奖励的财政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按本规定享受资金管理、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通关便利等鼓励政策。本规定还首次加入“区政府支持”条款,鼓励各区政府因地制宜营造不断完善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