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镇)边界不断拓展,原本布局相对独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民宅、学校等人口密集的敏感建筑物间距不断缩小,产生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是化解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问题,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改造升级一批、异地迁建一批、关闭退出一批”方式,通过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
(二)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搬迁改造实施范围为我省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目标
《实施方案》明确了搬迁改造启动和完成时限,即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结合文件中已列出的拟搬迁改造和关闭的企业清单,进一步开展摸排评估,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方案,对新发现需搬迁改造或关闭的其它危化品生产企业可以增列;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好搬迁园区、具体搬迁改造方式和实施进度安排等。
(五)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从财政、税收、融资、土地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支持措施。在财政支持方面,省、市两级分别统筹部分政策资金用于支持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在税收支持方面,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在融资支持方面,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在土地支持方面,涉及省属企业土地处置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同时,针对异地搬迁、就地改造和关闭退出三种不同搬迁改造方式分别提出针对性支持办法:对异地搬迁的,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安排同类用途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对就地改造的,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关闭退出的,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
行业,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符合因城市实施
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合力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此外,为确保我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省直相关单位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